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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162.794万元,转让标的的新旧程度等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评估报告和信息发布所载清单、数量仅供参考。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实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
3、意向受让方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根据相关要求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参与,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
4、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后,与转让方签订安全协议,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在5日内将受让资产全部搬离出踏勘场地。同时受让方须承担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满足转让方要求为准。(其中“场平地净”指设备基础要拆除与地面一平,基坑需填平,地面要求无建筑、设备等各种垃圾)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受让方在以后使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5、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2、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1.18103万元,转让标的的新旧程度等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评估报告和信息发布所载清单、数量仅供参考。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实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
3、意向受让方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根据相关要求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参与,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
4、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后,与转让方签订安全协议,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在5日内将受让资产全部搬离出踏勘场地。同时受让方须承担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满足转让方要求为准。(其中“场平地净”指设备基础要拆除与地面一平,基坑需填平,地面要求无建筑、设备等各种垃圾)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受让方在以后使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5、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2、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0.7945万元,转让标的的新旧程度等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评估报告和信息发布所载清单、数量仅供参考。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实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
3、意向受让方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根据相关要求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参与,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
4、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后,与转让方签订安全协议,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在5日内将受让资产全部搬离出踏勘场地。同时受让方须承担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满足转让方要求为准。(其中“场平地净”指设备基础要拆除与地面一平,基坑需填平,地面要求无建筑、设备等各种垃圾)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受让方在以后使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5、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2、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0.983万元,转让标的的新旧程度等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评估报告和信息发布所载清单、数量仅供参考。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实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
3、意向受让方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根据相关要求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参与,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
4、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后,与转让方签订安全协议,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在5日内将受让资产全部搬离出踏勘场地。同时受让方须承担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满足转让方要求为准。(其中“场平地净”指设备基础要拆除与地面一平,基坑需填平,地面要求无建筑、设备等各种垃圾)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受让方在以后使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5、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1、本次转让的标的为6台叉车整体转让,不拆分。叉车的规格、型号、完整程度等状况均以实物为准,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根据相关要求交纳摘牌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即视为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参与,待项目成交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联系转让方签订《叉车转让协议》,签署该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须将剩余价款及产权交易服务费汇入沈交所指定账户内。
4、转让标的按照现状进行交付,意向受让方务必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对转让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状况做全面地了解,包括参加转让方组织的现场踏勘、自行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年检情况或聘请专家对车辆进行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况及瑕疵事项已经充分的了解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
5、受让方须在转让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资产交割手续(具体事项由交易双方在《叉车转让协议》中约定),并将受让资产全部驶离出停车场地。受让方在整个过程中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并由受让方负责在驶离过程中相关环节的一切安全责任。
6、转让标的物的交割时间为:双方签订《叉车接收协议》后当日受让方可将车辆驶离。双方应在签订《叉车接收协议》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车辆过户手续(转让方配合办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7、为保证受让方在车辆驶离后能按照约定进行车辆过户,转让方在车辆交割接收前会收取受让方成交价20%的保证金,具体事项由交易双方在《叉车转让协议》中约定。
8、转让车辆须驶离转让方厂区后可进行过户,受让方负责驶离并承担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安全问题。驶离过程中不得损坏周边环境设施及房屋,如有损坏需进行赔偿并负责修缮恢复原状,在转让方场地出现的任何安全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
9、受让方在驶离以及办理车辆过户等工作过程中如发生人身、消防、环保等安全事故的,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0、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1、本次转让的标的为2台装载机整体转让,不拆分。装载机的规格、型号、完整程度等状况均以实物为准,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照要求交纳摘牌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即视为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参与,待项目成交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联系转让方签订《装载机转让协议》,签署该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须将剩余价款及产权交易服务费汇入沈交所指定账户内。
4、转让标的按照现状进行交付,意向受让方务必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对转让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状况做全面地了解,包括参加转让方组织的现场踏勘、自行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年检情况或聘请专家对车辆进行检验确定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况及瑕疵事项已经充分的了解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
5、受让方须在转让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资产交割手续(具体事项由交易双方在《装载机转让协议》中约定),并将受让资产全部驶离出停车场地。受让方在整一个完整的过程中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并由受让方负责在驶离过程中相关环节的一切安全责任。
6、转让标的物的交割时间为:双方签订《装载机接收协议》后当日受让方可将车辆驶离。双方应在签订《装载机接收协议》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车辆过户手续(转让方配合办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7、为保证受让方在车辆驶离后能按照约定进行车辆过户,转让方在车辆交割接收前会收取受让方成交价20%的保证金,具体事项由交易双方在《装载机转让协议》中约定。
8、转让车辆须驶离转让方厂区后可进行过户,受让方负责驶离并承担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安全问题。驶离过程中不得损坏旁边的环境设施及房屋,如有损坏需进行赔偿并负责修缮恢复原状,在转让方场地出现的任何安全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
9、受让方在驶离和办理车辆过户等工作过程中如发生人身、消防、环保等安全事故的,受让方自行承担对应责任。
10、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1、因转让标的资产露天存放,且停放时间较长,故转让方无法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受让方需根据国家标准自行判断使用方式及用途,由受让方后续使用产生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安全、损害等,由受让方自行处理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2、标的资产成交后不做数量调整。受让方经过踏勘参与摘牌即视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无异议。
3、因当地税务原因本次标的物转让,转让方无法开具发票,受让方参与摘牌即认可标的物。
4、受让方清楚无发票交易,因此带来的无法扣税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自行按要求组织替代交易凭证,由此带来受让方税务风险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标的资产成交后不做数量调整。受让方经过踏勘参与摘牌即视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无异议。
2、因当地税务原因本次标的物转让,转让方无法开具发票,受让方参与摘牌即认可标的物。
3、受让方清楚无发票交易,因此带来的无法扣税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自行按要求组织替代交易凭证,由此带来受让方税务风险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因当地税务原因本次标的物转让,转让方无法开具发票,受让方参与摘牌即认可标的物。
2、受让方清楚无发票交易,因此带来的无法扣税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自行按要求组织替代交易凭证,由此带来受让方税务风险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意向受让方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根据相关要求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参与,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4、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后,与转让方签订安全协议,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在5日内将受让资产全部搬离出踏勘场地。同时受让方须承担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满足转让方要求为准。(其中“场平地净”指设备基础要拆除与地面一平,基坑需填平,地面要求无建筑、设备等各种垃圾)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受让方在以后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5、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1、因标的资产露天停放,且停放时间比较久,故转让方没办法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受让方需根据国家标准自行判断使用方式及用途,由受让方后续使用产生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安全、损害等,由受让方自行处理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2、转让标的成交后不做数量调整。受让方经过踏勘参与摘牌即视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无异议。
3、因当地税务原因本次标的物出售,转让方无法开具发票,受让方参与投标即认可标的物。
4、受让方清楚无发票交易,因此带来的无法扣税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自行按要求组织替代交易凭证,由此带来受让方税务风险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若税务政策调整,转让方能够开具发票,且受让方需要发票,双方确定发票可开具事宜后,受让方应将相应税款转入转让方账户后,转让方向税务机关申请,为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6、由于标的物有部分存放在场地基坑内,受让方需按转让方要求进行拉运清理,拉运清理所需费用由受让方承担。